福建12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明确要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基本信息台账
上有老,下有小,丈夫外出务工,如何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撑起半边天?省民政厅、公安厅等12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多元化、有针对性的关爱服务。
《意见》明确,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基本信息台账,特别要对贫困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录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在农村留守妇女中培养农业技术骨干、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使农村留守妇女真正掌握一技之长、成为能工巧匠。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创业。
加大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帮扶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探索开展巾帼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推广“巧妇贷”妇女创业贷款,鼓励创办巾帼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采取入股分红、资金互助、创业培育等帮扶措施。加大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力度,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
为符合健康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落实疾病救治政策,做好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通过开展家长课堂等形式,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
关注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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