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街镇动向 >>正文

内坑曝光10起人居环境反面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4-06-28 10:18
  

  晋江新闻网6月28日讯 为增强民众人居环境保护意识,近日,晋江内坑镇曝光并处罚了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主动关注并自觉维护生活环境。

  案例一:蒲某安在内坑镇锦丰路上方村交界口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遗撒。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陈某耳在内坑镇锦兴路路侧绿化带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魏某活在内坑镇锦丰路(派出所对面)人行道处占道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张某普在内坑镇内坑工业区路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五:钟某荣在内坑镇上方村鼎盛游泳会馆西北约10米处空地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六:乐某旺在内坑镇锦丰路(派出所对面)人行道处占道堆放物品。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王某刚在内坑镇吉安路(乐安居住人集装箱厂)处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遗撒。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八:姚某高在内坑镇景山路与恒安工业区交界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邓某信在内坑镇莲兴路12号路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陈某团在内坑镇锦兴路香槟云城路口人行道处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记者 陈心心)

标签:内坑|人居环境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刘忠琴刘忠琴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