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坑曝光10起人居环境反面案例
晋江新闻网6月28日讯 为增强民众人居环境保护意识,近日,晋江内坑镇曝光并处罚了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主动关注并自觉维护生活环境。
案例一:蒲某安在内坑镇锦丰路上方村交界口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遗撒。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陈某耳在内坑镇锦兴路路侧绿化带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魏某活在内坑镇锦丰路(派出所对面)人行道处占道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张某普在内坑镇内坑工业区路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五:钟某荣在内坑镇上方村鼎盛游泳会馆西北约10米处空地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六:乐某旺在内坑镇锦丰路(派出所对面)人行道处占道堆放物品。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王某刚在内坑镇吉安路(乐安居住人集装箱厂)处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遗撒。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八:姚某高在内坑镇景山路与恒安工业区交界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邓某信在内坑镇莲兴路12号路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陈某团在内坑镇锦兴路香槟云城路口人行道处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记者 陈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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