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街镇动向 >>正文

池店曝光12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4-06-28 10:16
  

  晋江新闻网6月28日讯 近日,池店镇对辖区影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5月29日,唐某笑驾驶运输车辆(闽C59XG5)在唐厝村玉燕路“滴撒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6月3日,李某扬在唐厝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6月4日,吴章某在迎宾路池店镇雍锦府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6月4日,彭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池路占道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6月13日,李某将在赤塘村北大路经营的烧烤店烟囱朝向街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6月16日,吴某召驾驶小型无牌三轮车在御辇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50元。

  案例七:6月17日,季某虎驾驶挖掘机带土驶入龙池路,严重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规定,处罚款1000元。

  案例八:6月21日,黄某霞在凤池西路辅道擅自堆放杂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九:6月21日,杨某税在赤塘村北区121号经营的餐饮店烟囱朝向街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6月25日,陶某琼驾驶小型电动斗车在赤塘村委会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50元。

  案例十一:6月25日,杨某亮在唐厝村文玉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50元。

  案例十二:6月26日,李某强驾驶小型无牌三轮车在屿崆小学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50元。

  (记者 曾舟萍)

标签:人居环境整治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刘忠琴刘忠琴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