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有望今年7月施行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经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有望今年7月落地实施。审议通过的草案表决稿分为总则、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管理、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8条。草案表决稿显示,该条例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活动。
明确停车资源供给原则
立足停车资源供给难以跟上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的现实情况,《条例(草案表决稿)》着力在合理供给、科学管理上下功夫。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了停车场供给原则,停车场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为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服务窗口单位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当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停车泊位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时段。
推进“互联网+智慧停车”
参考其他兄弟市推进智慧停车的先进经验,《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七条规定,推进停车服务、管理、执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立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停车科技应用,鼓励引入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发展智能诱导和公共停车应用软件,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盘活现有的停车位资源是解决停车难的好方法。《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明确居住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定期清理“僵尸车”
条例对机动车停放原则、禁停路段、禁止行为、即停即走、废弃车等都作了规定。
其中,医院、学校、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应当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靠通道。机动车应当在临时停靠通道内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
(记者 陈小芬)
- 电动车不让进东海隧道?丰泽交警大队:未设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不能驶入2020/12/09
- 泉州海星街西段机动车双向通行 8条公交线恢复原运行路线2020/11/04
-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提交二次审议 进一步满足市民居住停车需求2020/10/29
- 持续7个月!泉州刺桐大桥将全封闭交通管制!所有机动车禁行2020/09/27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