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亲要求支付学费 法院一审判决:已满18周岁不予支持
父母离异后,18周岁的小丽(化名)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018年,刚就读大学的小丽将父亲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蔡某支付大学四年的相关费用。日前,石狮法院一审判定,小丽已经成年,驳回诉讼请求。
女儿起诉:要求支付大学相关费用
2017年,蔡某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杨某离婚。随后,法院一二审均判决蔡某与杨某离婚。判决时,小丽已年满18周岁,法院对其抚养问题未一并处理,小丽与弟弟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
2018年10月份,小丽一纸诉状将父亲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蔡某立即支付抚养费共计63610元。这些费用包括小丽大学四年的费用104720元,高中美术培训费20500元,以及小丽因摔伤的治疗费2000元。小丽称,她现在还在学校读书,母亲杨某需要抚养她和弟弟,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她多次要求蔡某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支付抚育费用,但蔡某拒不支付。因此,小丽诉请蔡某承担总费用的一半。
庭审期间,蔡某作出了书面答辩,他称小丽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生活,无权再向他要求支付教育费。小丽四年的学习费用还未完全支付,并且治疗费和培训费也没有相关票据凭证,属于证据不充分。
法院判决:已满18周岁驳回请求
石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小丽现已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就读大学是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并非是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范畴,故小丽请求蔡某支付大学四年的学杂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小丽要求蔡某支付在画室的培训费以及摔伤的医疗费,也因没有相关票据并且已年满18周岁,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吴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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