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男子酒后乙醇中毒致死 宴席组织者被判赔6万多元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8-05-30 09:54
  

4名参与饮酒的同桌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8月3日,南安洪濑镇男子包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醉酒后乙醇中毒致死。事发后,其妻戴某玲等人将当时和包某在一起的7名桌友告上法庭。近日,南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和6名同桌人中4名参与饮酒者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餐馆先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8月1日晚,刘某因庆祝孙子生日,组织宴请包某、许某等7人到洪濑一家餐馆包间聚餐。经查,用餐期间,包某和戴某、陈某饮竹筒酒和白酒,许某和陈某饮啤酒,黄某绿、黄某挥和刘某没有饮酒,戴某还与包某互相划拳饮酒。当晚11时许,包某妻子戴某玲拨打包某手机,餐馆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得知包某在餐馆醉酒后赶到餐馆,戴某玲发现包某叫不醒即向120和洪濑派出所报警求助。120急救人员和民警相继赶到现场,经医生诊断确认包某已经死亡。经司法鉴定,包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因乙醇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7年11月20日,戴某玲和2个婚生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等7人共同承担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799.7元。

  南安法院接案后,于2018年2月5日进行庭前调解未果后,4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包某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526799.7元。法院一审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未尽提醒、劝阻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3215.96元;陈某、戴某对共同饮酒的人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15803.97元;许某、黄某未尽到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5268元;另外两名同桌人未参与饮酒也无劝酒,且在聚餐中途先行离开,可不承担有关责任。

  (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戴吉成 王正平)

标签:饮酒|中毒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