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国内国际 >>正文

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败诉

www.ijjnews.com   人民网  2016-08-16 18:51
  

  季承和代理律师(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网北京8月16日电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经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今天,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季羡林先生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经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对于季承的起诉,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季羡林先生与北大的《捐赠协议》有效,且属于公益捐赠。即使季羡林本人也不能撤销,所以驳回季承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54万余元由季承承担。

  对判决,季承表示将进行上诉到底。季承介绍,北京大学曾于2009年1月在301医院就捐赠事宜对季羡林先生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随即答道:“这书,就放在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季承认为,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尚未形成,“这个捐赠协议是违法的,没有对我母亲所有部分进行分割保留。”而且,季承认为,季羡林之后已经撤销了捐赠意向,并且书嘱他予以处理。

  此外,季承的代理律师表示,法院认定《捐赠协议》属于公益捐赠亦不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案诉争的600余件文物,大部分都是字画等。不具有救灾扶贫的属性,协议不属于公益捐赠。”

  本案法官认为,2009年1月,北京大学部分领导看望季羡林先生时所提“您说捐,或者不捐,都听您的意见”实际是一种咨询行为,并非在法律意义上与季羡林先生商讨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对于一个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而言,要想合意解除,必须有合同双方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先生当时回答说“再考虑考虑”,这一回答只能表明季羡林先生对于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存在一定的犹豫,但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捐赠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季承告诉记者,此案诉争的文物中,有唐伯虎的楷书,文征明、八大山人、仇英等名家的画作,浅草寺建造图和梵文藏金刚经,还有苏东坡的《御书颂》,价值上亿。

(记者 李婧)

标签:季羡林|北京大学
稿源: 人民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508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