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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陷“窃电疑云” 房东被罚4万元

www.ijjnews.com   泉州网  2020-09-20 10:49
  

  今年7月,福建某电力公司根据大数据分析,发现某小区住户家里的电表存在异常,工作人员现场使用仪器对该户电表进行检测,发现电表走慢,误差超过66.93%,存在窃电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供用电合同,该公司给予住户罚款4万元处理。

  “我没有理由去对电表做手脚。我是无辜的。”接到通知时,房东称,他的房子是二手房,才买了半年多,一直用于出租。该房东也联系了原房东和现租客了解情况,但得到的回复均是“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对电表动过手脚”。

  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当着租客与房东的面,现场进行了检测,电表误差超过-66.93%,且电表耳封签有人为破坏的痕迹,认定用户存在窃电行为。

  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电或者致使计量装置不准确”均属于窃电行为。电力公司开具了《窃电通知单》,并进行断电处理,房东现场签了字。

  事后,房东对此提出异议。电力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房东对电表再次检测。因为房东不同意对电表进行拆表检查,计量中心现场将电表接至计量检测台进行检测。经检测,电表存在准确性误差值为-67.57%,电流值异常,电表耳封签也存在异常。同时,在检测中发现,系统提示该电表在2012年曾发生过开盖现象。但由于窃电方式多种多样、日新月异,开盖现象仅说明有窃电的可能性,电力公司认为窃电行为真正起始点需由专业侦测部门探查才能确定,电力公司无法确定准确起始点,但可以确定用户存在窃电的现状。

  “房东家是60安的电表,每小时是13.2千瓦时。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我们算出了他应该补交的电费,以及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说,房东若是要证明自己没有窃电,需自行举证清白,建议房东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对于房东的遭遇,一位律师认为,根据电表异常和检测情况来看,电力公司将房东家的电表断电并开具《窃电通知单》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供电公司只要证明用户家里有这种行为就能进行处罚。至于房东是否真的存在这个行为,则需要自己举证,因为自己是受益方。”该律师说,如果房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由原产权人或租户窃电,也可以去告原产权人、租户。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珍妮)

标签:出租房|窃电
稿源: 泉州网  编辑: 蒋妮蒋妮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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