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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品牌酒瓶装低档酒出售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4-20 15:34
  

  被告人洪某到酒店等酒席宴会场所收购废弃的“剑南春”“五粮液”“茅台”等品牌酒的酒瓶、酒盒、瓶盖等,购买上述假冒品牌酒的包装材料,通过灌装低档酒、打包成箱,并对外销售,从中非法获利。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对此进行宣判,洪某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放:“旧瓶装新酒”牟利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柯某甲在明知系假冒品牌酒的情况下,仍将住处提供给被告人洪某作为灌装场所,并帮助洗涤瓶身、打包成品等。经查,被告人洪某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至少288522元;被告人柯某甲参与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至少187422元。

  2018年以来,被告人柯某乙到酒店等酒席宴会场所收购废弃的“剑南春”“五粮液”“茅台”等品牌酒的酒瓶、包装盒、纸箱等,通过灌装低档酒、打包成箱,对外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从中非法获利。而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雇佣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在明知系假冒品牌酒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柯某乙购进各类假冒品牌酒后加价销售。

  经查,被告人柯某乙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至少410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至少400000元。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柯某甲、柯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单独或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等,一审判处被告人洪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3个月,并处罚金合计87万元。

  法官点评: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19年,晋江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27件,以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案件为主,罪名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

  晋江法院持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卫生用品等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严格缓刑适用标准,全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安全,同时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

  本案系近年来严重侵害食品安全领域、关系民生健康的典型案例,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和震慑职能,对各被告人均判处实刑。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沈雄华 尤燕玲)

标签:假冒品牌酒 知识产权犯罪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飞明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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