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爱犬在宠物店被咬死 老人状告店主和“肇事狗”主人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6-03-15 15:39
  

  就在宠物店内,一条比特斗牛梗咬死了博美犬。这条博美犬,是独居老人林女士养了八年的爱犬,为此,老人将宠物店主和“肇事狗”的主人都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多元。

  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索赔案。据悉,受害的博美犬小名“宝宝”,它并非一般的宠物狗,因为相处多年感情深厚,老人已将它视为家人一般。事发前,由于老人要去外地看孩子,就将“宝宝”寄养在宠物店,不料这一别便是永远。

   事件博美被咬死,主人告上法庭

  “宝宝”是被一只比特斗牛梗咬死的。事发当天晚上,斗牛梗的主人牵着它来到宠物店买东西,而“宝宝”恰巧被放出笼子喂食,斗牛梗看见“宝宝”后突然失控,攻击了“宝宝”,并凶残地咬死了它。

  失去爱犬的林女士认为,“宝宝”寄养在宠物店被咬死,宠物店要承担一定责任。

  林女士还认为,比特斗牛梗是仅次于藏獒的烈性犬,厦门市早有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犬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的规定,比特斗牛梗就属于禁止在厦门市饲养的烈性犬品种。所以,斗牛梗的主人也应该对“宝宝”的死承担责任。

  于是,林女士便把两方都告上了法庭。

   焦点痛失宠物狗,能索精神损失?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林女士起诉称,她是来厦的独居老人,子女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日常只有受害的博美犬相伴,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她精神受到巨大伤害。所以,她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因“宝宝”的死而遭受的损失3万多元,另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庭审时,被告斗牛梗犬的主人没有出庭。而被告宠物店主则答辩说,她并非侵权动物斗牛梗的所有人,因此,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宠物店雇员为挽救博美犬,也被斗牛梗咬伤,宠物店也是受害方,不应让宠物店赔偿。

  另外,针对林女士索赔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宠物店主认为,这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博美犬系种类物,可以找到替代物,并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

   判决两被告都要赔,责任七三开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先生违反相关规定,在厦门市内饲养禁止饲养的斗牛梗,将博美犬咬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当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出现在宠物店时,宠物店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在安排博美犬进食过程中,也未采取合理的保障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宠物店业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老人饲养受害博美犬多年,亦将其视为重要的生活伴侣,基于老人与受害博美犬之间的特殊感情,博美犬的死亡确给老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烈性犬主人与宠物店主的责任比例为7誜3。法院审理认为,死亡博美犬的市场价值2000元,老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宠物店主赔偿给林女士1200元,斗牛梗主人赔偿给林女士2800元。

标签:宠物店|肇事狗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