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明确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条件 猪肉价格有望回落
泉州市转发通知,明确生猪及其产品、种猪、商品仔猪调运条件
允许“点对点”跨市调运猪肉价格有望回落
连日来,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市场上猪肉价格上涨。昨日,记者从市农业局获悉,福建省于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根据通知,福建省疫区所在县以外地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跨市调运。昨日,泉州市转发该通知并贯彻到各个县市区,对生猪及其产品、种猪、商品仔猪调运条件进行明确,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准调证明制度,继续对跨县调运生猪、跨设区市调运生猪产品实行准调制度。业内人士表示,“这样一来,市场猪肉紧缺的现状有望得到缓解,价格也有望慢慢回落。”
出栏肥猪“点对点”跨市调运
记者从市农业局了解到,为统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2日,福建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继续暂停福建省生猪调出外省,暂停外省生猪调入福建省。通知同时明确,福建省疫区所在县以外地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养猪场,可在本省范围内与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跨市调运。
养猪场应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内防疫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动物疫情,在接受部、省、市重大动物疫病抗体检测过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形。未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疫病毒核酸阴性。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接收的屠宰企业应符合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近3年内,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分批屠宰生猪。
种猪、商品仔猪跨市、跨省调运
通知同时明确,疫区所在县以外地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检疫合格后,可以跨市、跨省调运。此外,种猪场还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知还要求,跨市和跨省调运生猪产品,实施“点对点、批批检”调运管理,调出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应符合上述规定屠宰企业的条件。
调运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符合通知规定调运条件的生猪以及产品、种猪、商品仔猪,由官方兽医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出栏前15天、屠宰前6小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养猪场或屠宰企业应按照要求实施抽检,采样过程全程留痕备查,样品送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检测。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非洲猪瘟检测必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对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生猪、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生猪或生猪产品,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运输车辆及运输过程有要求
通知同时明确运输车辆及过程,生猪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并取得农业主管部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专用车辆,同时要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装载前和卸载后的消毒工作。生猪产品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冷链设施,不得混装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生猪产品。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装载前和卸载后的消毒工作。
通知对运输过程也提出要求,运输生猪应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目的地和运输路线。运输生猪途中不得经过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生猪、种猪、商品仔猪以及生猪产品调运过程中应随车携带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原件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查。跨省调运生猪、商品仔猪的,应主动接受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生猪。
(记者 吴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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