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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昨日一审宣判 123万赔偿诉求被驳回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7-09-22 09:57
  

  法院宣判

  三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成立

  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进入案涉赛事赛道参跑后死亡,其死亡的损害后果确已发生。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吴某的死亡,H公司、李某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相应的过错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表示,吴某本人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对于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应该是清楚的。其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乙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

  海沧法院强调,虽然H公司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H公司、李某无须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沧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H公司已自愿给予原告方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李某亦因其违规转让号码布行为受到相应处罚。马拉松运动能否更好发展,既有赖于赛事主办方不断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和加强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赖于广大马拉松参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杜绝“替跑”、“冒跑”等不规范参赛行为。

  法官说法

  赛事运营方有过失与猝死无因果关系

  该案合议庭成员陈基周法官说,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他们历经合议庭乃至审委会多次、反复地讨论,才达成了一个最终的审判共识,因此导致从立案到审判的时间比较长。

  陈法官强调,H公司在运营赛事中出现的“疏失”和“瑕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法律术语上而言,案件构成侵权须有三要件,即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需要在三大要件都齐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权的成立”。

  陈法官重申,所谓的“瑕疵和疏失”,只是构成侵权案中“过错”这一个要件。“当然,我们在判决中没有回避赛事运营方的过失,也认定H公司在赛事的组织管理上做得并不完善,存在过失。但根据法律规定,并非存在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看过失和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否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经过法院分析认定,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依法没有让H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 温航 范希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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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替跑|猝死|索赔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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