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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回应:尊重最高法裁定 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6-12-09 10:28
  

  案件始末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 2月,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突然现身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由此引发“2·23乔丹商标案”。

  ●2012年10月,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 得损 害他 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14年 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乔丹体育公司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

  ●2015年7月,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6年4月26日“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最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时隔7个多月,2016年12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 害乔 丹姓 名权 。审 判长 宣布,以上判决 均为 终审 判决。

(记者_施珊妹 柯雅雅)

  延伸阅读:未来走向:乔丹体育何去何从 业界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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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乔丹|侵权|商标|庭审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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