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回应:尊重最高法裁定 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案件始末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 2月,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突然现身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由此引发“2·23乔丹商标案”。
●2012年10月,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 得损 害他 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14年 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乔丹体育公司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
●2015年7月,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6年4月26日“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最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时隔7个多月,2016年12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 害乔 丹姓 名权 。审 判长 宣布,以上判决 均为 终审 判决。
(记者_施珊妹 柯雅雅)
延伸阅读:未来走向:乔丹体育何去何从 业界看法不一
- 专家解读 “乔丹案”可为同类案件 提供重要参考2016/12/09
- 未来走向:乔丹体育何去何从 业界看法不一2016/12/09
- 最高法:“乔丹”商标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 乔丹体育声明回应2016/12/08
- 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飞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2016/12/08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