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回应:尊重最高法裁定 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最高法落槌 “乔丹”商标案终审判决
经历4 年“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系列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终审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昨日,乔丹体育方面就此事接受了记者采访。相关负责人表示,乔丹体育被判决需要商评委重新裁定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防御性商标,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对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事件:
4年争议尘埃落定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未当庭宣判。“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乔丹公司”是否恶意注册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共10件商标的案件,乔丹体育最终被宣判未来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商标。
昨日上午,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迈克尔·乔丹的中文名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乔丹体育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经营状况,以及乔丹体育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判决认为,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3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此外,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4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3件案件,共计7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回应:
判决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在最高法终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乔丹体育发布声明表示,公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昨日,乔丹体育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乔丹体育被判决需要商评委重新裁定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防御性商标,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对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据悉,“乔丹”商标争议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标,其中50件包括乔丹体育日常经营所使用的商标已于2015年被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介绍,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4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那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此次宣判并不会影响未来的经营。”
记者了解到,乔丹体育目前主要使用的商标包括注册号3148047、3148049、3148050及3028870四个商标,而这四个商标已于2015年12月被最高法判决驳回申请人michael jordan的再审申请。“实际上,在2015年底,最高法已再次确定了乔丹体育生产经营所使用商标的商标权利。因此,乔丹中文商标仍可以使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造成影响。”该负责人表示。
对于公司的下一步发展,该负责人表示,“长达4年的官司纠纷,公司仍稳健经营自有业务,继续慈善事业。接下来,公司也仍将继续按照既定战略目标、商业计划稳健经营,用更好的产品服务消费者,用更专业的能力服务运动爱好者。”
业界:
或削减乔丹体育IPO潜在风险
长达4年的争议,早已引起业内各方关注。
“此次判决对于乔丹而言,既是鞭策,也是转机。”在北京关键之道体育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张庆看来,乔丹商标案是在国家鼓励双创、保护知识产权的背景下所作出的判例,最高法的判决有一定的示范性,这意味着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中,要有知识产权意识,既保护自己也保护别人。
“审判对乔丹体育的商誉,存在一定负面影响。但站在公司IPO的角度,影响反而是正面的。之前由于商标侵权案,导致公司在经营上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临门一脚老是没上去。现在这事已经落袋为安了,判决给了一个定性,削减了公司IPO的潜在风险。”张庆说,或许,乔丹体育可以考虑多品牌运作来淡化商标案的影响。
张庆的观点得到了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焕耀的认同。陈焕耀表示,这个案件是“双赢”的。案件中,不管“乔丹”商标案件利益相关方所持观点如何,都应当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乔丹”商标案件已经延续好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给争议画上一个句号,或许并不是坏事。“乔丹”商标案件利益相关方可以专注于自己的主业,不用再受诉讼所累,“乔丹体育经多年经营,已经有了稳定的市场地位,接下来如果继续做好市场运营,依然会受到消费者的认可。”
- 专家解读 “乔丹案”可为同类案件 提供重要参考2016/12/09
- 未来走向:乔丹体育何去何从 业界看法不一2016/12/09
- 最高法:“乔丹”商标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 乔丹体育声明回应2016/12/08
- 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飞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2016/12/08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