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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乔丹”商标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 乔丹体育声明回应

www.ijjnews.com   新华网 晋江新闻网  2016-12-08 15:16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审判长夏君丽、王艳芳,以及助理审判员杜微科组成的五人合议庭。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记者针对此次庭审结果致电乔丹公司,对方表示以公司声明为主

  

  “乔丹”系列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来源: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晋江经济报、晋江新闻网)

标签:乔丹|侵权|庭审
稿源: 新华网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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