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一起赔偿数额1.6亿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2012年12月,江苏省泰州市六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中。2014年8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九个月内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1756.8元、41014333.18元、8463042元、26455307.56元、1705189.32元、327116.25元,合计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六家企业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于2014年12月4日、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4年12月29日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最大赔偿额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对环保的重视,让企业看到了不合规排放的代价。但这个案件也让我们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适格问题,民间环保组织作用,缺乏专职环境法律专家,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环保行政部门的支持等等。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如何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难题,依然是社会热议的焦点之一,解决的对策主要有:第一,有必要将环境保护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规定为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第二,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鼓励从基金中垫付诉讼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当然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帮助,使民间组织朝良性方向发展。第三,建议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信息、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体现立法者极力强化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打破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垄断局面。第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更多的环境法律专家、专业律师团队加入到环境公益是诉讼中来。
(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 丁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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