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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时饮酒要适量 男子醉驾身亡酒友被判担责

www.ijjnews.com   海西晨报  2014-01-29 10:25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 酒后出事,酒友是否担责?厦门中院的法官说,这要从三方面衡量:一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二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三看共饮者是否履行救助义务。

晨报记者 倪立婧

年终岁末,又到了亲朋好友聚会的高峰期,喝点小酒也无可厚非。今天,我们给读者带来的这两个案例,都是大家同桌喝酒导致当事人出事,但酒友是否要赔偿,判决并不同。法官建议,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在聚会时请适度饮酒,如果喝酒过度,闹出了事甚至影响到生命,都是我们不愿意见到的。

案例1

酒后出了事故 酒友被判赔偿

2010年6月24日凌晨1点多,翔安区后莲社区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骑着摩托车的年轻男子突然摔倒在地,后来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受伤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调查,男子姓林,只有27岁,才刚刚结婚不久。原来,6月23日21时许,同村好友林某祝约林某去外面喝酒,随后林某民也加入其中,三个人一起喝到了凌晨1点多,总共喝了15瓶,而其中大部分是林某喝的。

后来,林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结果出事。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因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林某的家属将林某祝和林某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林某当时喝了十多瓶酒已经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而两被告只喝了一点,还比较清醒。在这种情况下,两被告应当预见到林某一个人骑车回家可能会有危险,却放任其行为,最终酿成了惨剧,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无证醉驾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无证醉驾的危险性,故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在饮酒聚会中,作为聚会组织者对参加者应当具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参加者之间也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就本案而言,两被告应当有效地劝阻和制止林某醉驾的行为。但两被告均未尽到自己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裁定,林某祝应赔偿12万余元,林某民要赔偿2万多元。但林某祝不服提起了上诉,因为考虑到二被告和死者都是同村人,关系也不错,因为该案的发生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最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让死者家属获得了该有的赔偿。S4128002

案例2

酒后窒息身亡 酒友报警无责

2013年1月23日下午5点多,25岁的黄某和五个朋友在翔安一家饭店吃饭,并喝了一瓶葡萄酒。之后他们又到一家酒楼“续摊”,开了一个包厢继续喝酒,期间有三人提前离开。

到了晚上11点左右,在场的两个朋友发现黄某喝醉了,他们就帮黄某拍背催吐,但是没有效果,黄某还是吐不出来。两个朋友吓坏了,赶忙打电话通知黄某的妻子,随后他们发现黄某口鼻中有食物,出现窒息症状,赶紧拨打120。而黄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鉴定后,黄某的死是因为酒醉窒息。

黄某的家属事后将黄某的五个朋友和事发酒楼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应该对黄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索赔57万多元。黄某家属表示,因为黄某的五个朋友没有尽到提醒、劝阻其不能再喝酒等义务,存在过错,而且在黄某醉酒之后却自行离开,没有采取照顾、救护等措施,最终致使黄某死亡,存在过错。

但是黄某的五个朋友表示,当时在酒楼里都是各自跟所谓的小姐喝酒,朋友之间只是礼貌性地碰一杯,不存在劝酒、灌酒的情况。他们认为,黄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朋友一起热闹,其应该根据自己的酒量适当喝酒,他们不存在过错,原告诉求赔偿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翔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起案件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五被告有劝酒行为,并且当黄某醉酒时,在场的二人也马上拨打了120报警,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五被告和酒楼都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是黄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的不良后果,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法院最后依法驳回了黄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标签:摩托车|抢救无效|民事行为
稿源: 海西晨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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