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却称未收到借款?法院这么判
□记者 陈灵 杨泳红 通讯员 黄文胜
吕某向叶某借了10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叶某却以吕某拒不履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提前偿还借款,而吕某先以叶某未实际交付借款10万元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后以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要求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吕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
出借人要求提前还钱 借款人辩称“没借钱”
吕某于2022年6月10日签署一份借条交叶某收执,该借条主要载明吕某于2022年6月10日欠叶某10万元,借款于2024年12月28日前全部还清。叶某于2023年10月7日持该借条原件,向南安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吕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叶某并未实际交付借款10万元,且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4年12月28日,现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应当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持有吕某签名的10万元借条提起诉讼,叶某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吕某虽辩称未收到叶某交付的借款10万元,但吕某在其签署本案借条后至叶某起诉时,均未向叶某提出异议或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且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均是先收款再出具凭证,故吕某辩称未收到叶某的借款10万元即出具借条给叶某,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法院不予采信。虽然叶某起诉时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吕某辩称叶某未实际交付借款10万元实则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故叶某诉请要求解除该笔1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吕某提前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
虽借款期限未届满 借款人要提前偿还借款
法官介绍,借条原件在法律上视为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有效地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事实,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能够推翻借条的内容,否则借条的证明力很难被否定。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才生效,但根据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如果借款人没有收到出借人交付的款项,借款人也不会贸然在借条上签名,且本案吕某在其签署本案借条后至叶某起诉时,均未向叶某提出异议或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故应认定为吕某有收到叶某交付的借款10万元。
法官表示,借贷双方对借款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享有借款期限利益,贷款人不得提前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贷款人要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需双方协议解除借款合同或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借款期限未届满,但吕某抗辩未收到叶某交付的借款10万元,实则表明不履行偿还10万元的债务,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吕某不再享有借款期限利益。
另外,实践中,若出借双方约定了分期偿还的协议,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款项,在经出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履行,出借人亦有权依据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因此,借款人并非在所有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中均享有期限利益,一旦双方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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