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瞒着妻子 转账136笔给女服务员 法院:133笔赠与无效
婚后没几年,阿紫(化名)发现丈夫阿凯(化名)与在娱乐场所工作的阿月(化名)来往频繁。一查下去,几年内,阿凯给阿月转账多达136笔合计27万余元。气愤不已的阿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阿月返还这些钱。
男子瞒着妻子 转账136笔给女服务员
法院:133笔赠与无效,应返还
泉州网3月8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纪宏佳 通讯员 吴一凡)婚后没几年,阿紫(化名)发现丈夫阿凯(化名)与在娱乐场所工作的阿月(化名)来往频繁。一查下去,几年内,阿凯给阿月转账多达136笔合计27万余元。气愤不已的阿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阿月返还这些钱。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终审,法院认定其中133笔系阿凯拿着其与阿紫共有的财产赠与阿月的款项,判决阿月应当返还24万余元。
案情: 丈夫转账136笔给他人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2017年11月27日,阿紫与阿凯登记结婚。然而,结婚三周年的纪念日还未到,阿紫就发现,阿凯与阿月存在暧昧关系。
经过一番取证调查,阿紫发现,丈夫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给阿月转账高达136笔,合计金额超过27万余元,转账多为“520、1520、5200、6666、8888”等带有特殊性质及含义的金额,有一笔甚至备注“我爱你老婆”。阿紫认为,阿凯在婚内出轨阿月,且拿着夫妻共有的财产,大方给阿月钱是不行的。
2023年,阿紫作为原告,将阿凯和阿月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阿凯赠与阿月款项的行为无效,阿月应返还27万余元。
庭审: 丈夫袒护女服务员 称款项是消费费用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一笔备注“我爱你老婆”的5200元款项,阿月无需返还其余款项给阿紫。
对该判决,阿紫和阿月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阿紫上诉称,阿凯转账给阿月其他金额未带有特殊性质及含义的款项基本也都是整千的,不符合消费支出规律;且有大部分转账时间均是白天,不符合KTV夜场消费惯例。同时按照KTV的消费惯例,消费基本上是当场结算,隔天再买单根本不符合常理。即使按阿凯与阿月所称的消费支出,最后是要付给酒店KTV,阿月应当提供其有将阿凯消费款项支付给酒店KTV的相应证据,但其却无法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阿月于2020年10月份左右已从KTV离职,2020年10月份至2022年8月间阿凯转账给阿月的款项,根本不可能是消费支出,且2022年3月至4月份泉州处于疫情管控封控期间,所有娱乐场所均停业,阿凯在该期间的付款也不可能是娱乐消费支出。为此,阿紫要求改判。
阿月仍坚称,她在酒店娱乐场所上班,阿凯经常消费,她因为提供了服务而从阿凯处获得了相应的劳务报酬,该款项是她的合法收入,她与阿凯双方之间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不应向阿紫返还。
阿凯一直护着阿月,他表示与阿月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 133笔赠与无效 应返还24万余元
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21年6月9日,阿凯向阿月转账12610元,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为投资收益,且阿凯可提供卖出股票的记录佐证,阿凯主张此为投资理财款,予以采纳。2021年6月11日,向阿月支付2000元、1948元,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为寄存酒的费用及酒水钱,该3948元可认定为阿凯支出的消费款。除上述三笔款项以外的剩余款项,阿凯未能提供足以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因阿凯与阿月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体现其曾向阿月转账5200元,并备注“我爱你老婆”;在2022年泉州疫情封控、娱乐场所停止经营期间,阿凯仍然向阿月转账;阿紫提供的照片可体现阿凯与阿月在公共场合牵手同行,现阿紫主张阿凯未经其同意向阿月赠予款项,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认定阿凯与阿月之间转账差额在扣除上述三笔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为阿凯向阿月的赠与,为243658.16元。并无证据证明阿紫与阿凯在婚内特别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两人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凯在与阿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产生活需要,未经阿紫同意,向阿月转账243658.16元,侵犯了阿紫的合法财产权益,阿紫有权请求阿月返还。
最终,法院认定阿紫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阿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阿凯赠予阿月243658.16元的行为无效,阿月应向阿紫返还。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共同生活免不了磕磕碰碰,因共同生活不尽如人意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庭生活之外另寻“伴侣”,甚至发展至同居,给予大量财物,这不但违反了社会道德观念、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损害了另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利。而就共同财产的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故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况且是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不但违反了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更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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