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炼油厂”老板被判赔305.46万元 系泉州迄今为止判决环境修复费用数额最高的案件
晋江新闻网7月14日讯 “土炼油厂”擅自将油残渣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外排,作坊主陈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合计305.46万元。昨日,晋江法院通报此案。
据悉,此案是泉州首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泉州迄今为止判决环境修复费用数额最高的案件。
2018年7月至9月间,陈某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开设一炼油加工点,雇佣工人将其收购的废机油进行加热蒸馏后作为成品油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渣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排水管道排放到外环境,后被晋江市公安局查获。
经检测,该加工点外排的废机油残渣水中锌浓度为64.8mg/L,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的12.96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的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据悉,此案受污染的土地属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由蔡某承包经营。该村及蔡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陈某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3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且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锌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合计305.46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此案涉及危险废物污染,又处福建省率先在全国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时刻,此案的判决对严厉打击随意倾倒、无证经营、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黄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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