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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通报4起涉执犯罪典型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7-01 12:12
  

  晋江新闻网7月1日讯  昨日,晋江法院通报4起打击涉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晋江某公司实际经营人及股东范某授意公司转移资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6年10月28日,晋江法院判决晋江某公司赔偿某酒店431092.5元。后来,酒店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于2017年10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某系晋江某公司实际经营人及股东,明知该公司负有履行义务,仍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授意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655789元、733394元至范某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账户,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4月9日,范某被抓获归案;4月17日,该公司将431092.5元执行款项及62867元诉讼费全部付清;此外,该公司赔偿酒店4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鉴于范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其公司已履行义务及已取得对方的谅解,晋江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晋江法院指出,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公司的法人、负责人、实际经营人、股东经常为了让公司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公司的资产。此案中的范某虽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实际经营人,授意并参与了该公司隐匿财产的行为,以致该公司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当日,晋江法院通报了另外3起涉执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对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标签:法院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飞明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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