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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公开宣判5起毒品犯罪案件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6-25 13:01
  

  晋江新闻网6月25日讯 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晋江法院于6月22日-23日集中公开宣判5起毒品犯罪案件,陆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刑罚,涉案毒品种类包括大麻叶、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神仙水、K粉等。

  案件一:跨省贩卖冰毒 主犯被判十五年

  2019年10月底,黄某联系被告人陆某,向其购买6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18日,黄某和林某转账预付毒资给被告人陆某。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陆某、杨某灸共同开车从湖南省出发,11月18日至广东省清远市取到毒品。翌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携带两包甲基苯丙胺到晋江龙湖某酒店房间交给黄某和林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两包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杨某灸结伙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在五十克以上,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陆某系毒品提供者、交易者,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灸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件二:贩卖“假毒品” 被判八年六个月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秀山县向他人购买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交易前吸食了对方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某奶茶店,将上述重42.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案件三:单位员工活动室变“吸毒房” 被判七个月

  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在泉州洛江区某单位员工活动室,共三次容留王某等十一人次吸食毒品“神仙水”、“K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另外两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了解,2019年以来,晋江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187件,涉及245人,案件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多个罪名。通过审理毒品案件,晋江法院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分子,对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效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晋江新闻网记者_吴择 通讯员_陈瑜滨 陈德桂 尤燕玲 张凯霜)

标签:法院|毒品犯罪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蒋妮蒋妮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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