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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退回6.7万元“感情费” 法院: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诉讼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6-13 09:38
  

  晋江新闻网6月13日讯 热恋期间,男方狂发“520、1314”红包,还汇出6.7万元给对方购物,分手之后,男子一纸诉状要求讨回转出的款项。

  近日,晋江法院陈埭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熊某借款合同纠纷,认定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无法成立,驳回原告丁某诉讼请求。

  女子熊某曾在丁某经营的餐厅当店长,双方因此机缘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丁某不仅给熊某发工资,还经常向熊某发放金额为520元、1314元的红包。2019年的“双十二”,丁某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熊某转账5.2万元和1.2万元。

  然而,2020年初,双方感情告急还撕破了脸,丁某一气之下将熊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熊某返还2019年“双十二”的借款6.7万元。

  丁某认为,那些钱是熊某找他借的,请求返还。而熊某称,这是丁某自愿赠与。到底算是出借还是自愿赠与,这成了争议焦点。

  此案审理过程中,熊某及其律师在广东,因疫情影响不便来晋江参加庭审。陈埭法庭受理此案后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熊某抗辩本案转账是丁某因双方的恋爱关系自愿向其提供的赠与,不应返还。

  陈埭法庭经过审理查明,丁某虽然提供了转账的流水明细,但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仅凭丁某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借款合意的达成,且熊某的抗辩足以反驳丁某的主张,丁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此,法庭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无法成立,依法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认为,现实生活中,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可能存在多种目的或用途,仅凭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足以证明该款项是借款。

  近年来,晋江法院审理不少情侣经济纠纷,恋爱时一般双方都对转账行为不持异议,但对于是否借贷关系,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借贷“合意”,“520元”“1314元”“666元”等特殊金额的转账符合一般人的赠与认知,分手时能不能主张返还,关键在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如果确实是借贷,请一定要在转账时备注或留言清楚,否则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尴尬情形。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蔡小丹 尤燕玲)

标签:分手|“感情费”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林秋梅林秋梅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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