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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16起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晋江占2起 其中一起涉及“自带酒水”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3-16 09:23
  

  晋江新闻网3月16日讯 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了16起2019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其中有2起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件一:超范围生产无证电子钢琴 被处5万余元罚款

  2019年1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泉州卿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超范围生产、生产经营无厂名、厂址、未经认证的电子钢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84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284元。

  案件二:限制消费者权利 餐饮店被罚1000元

  2019年3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晋江市龙湖镇何先梅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 当事人在其店内张贴“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告示,以店堂告示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记者_董瑞婷

标签:疫情防控|消费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林琳林琳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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