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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村主任充当 “保护伞 ” 侵吞集体资产达481万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8-12-26 15:03
  

  昨日,海沧法院针对被告人颜某秋涉嫌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这起案件,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海沧法院受理的首起“保护伞”案件。

   利用职务便利,充当“保护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秋触犯多宗罪名。颜某秋在竞选村主任期间,还收受他人钱款,用于拉票等活动,承诺当选后利益共享。其当选后即伙同领导黑社会组织的颜某敏(已判刑)等人强抢地材供应权,还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等方式侵吞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秋身为村委会主任,与领导黑社会组织的颜某敏勾结,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以威胁等手段,向他人强卖商品,采取到青新隧道工程施工现场威胁施工人员、破坏基础设施等方式阻挠施工,逼迫施工单位将地材供应权交予其和颜某敏,交易金额达人民币10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颜某秋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颜某敏共同侵吞村集体财产,价值人民币481万余元,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颜某秋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颜某敏等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共计人民币49万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罪并罚,获刑八年九个月

  上述强迫交易、职务侵占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颜某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某秋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因此,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某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五万元。

  此外,法院还判决责令被告人颜某秋与颜某敏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海沧区青礁村民委员会人民币4815960元。厦门市海沧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大众途观轿车一辆,用于执行被告人颜某秋的退赔责任。

  此外,继续向被告人颜某秋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并向3名行贿人追缴行贿款人民币9万元,上缴国库。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出入 文/图)

标签:保护伞|集体资产|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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