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以更大的决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坚持依法精准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9轮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省级共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65项,精简率达50%以上,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34个项目标准、75项操作规范,让企业和群众轻轻松松办成事、办好事。部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加快权责清单“两单融合”,省级共梳理权责事项14类6771项,市县权责清单融合工作基本完成。完成“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二)坚持马上就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全面梳理公布“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2725项,清单公布以来,办事群众普遍反映少走了冤枉路、多办了贴心事。3月7日《人民日报》登载《马上就办,办出发展加速度——福建狠抓放管服改革,建设高效服务型政府》报道,肯定我省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致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省级部门精简证明证照及申报材料事项251项。实施“十八证合一”改革,累计发出“十八证合一”营业执照15.56万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商事服务便利化,首创名称“全省通办制”,经网上申报系统核准的名称,根据登记管辖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全省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共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1.26万户。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分析显示,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网民认可度位居全国第3位。
(三)坚持降低制度性成本,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修订《福建省定价目录》,与2015版定价目录相比,大项减少1项、子项减少16项,减少幅度分别为8.3%和28.6%。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面落实中央各项降费政策,取消、减免、停征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征收标准上限。对商标注册费减半征收,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安部门相关证照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暂免征收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推进各类优惠和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在政府门户网站实行常态化公开,使各项收费执收有据,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轻负担。
(四)坚持优化服务,纵深推进投资便利。修订出台福建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省级31项、设区市16项、市县(区)5项,核准投资项目一“目”了然。制定《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备案方式、流程和具体要求。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梳理完成全省829个部门、1287个项目目录、5663个审批事项,投资项目在线办理、纵横联动、协同共享的范围和应用深度逐步扩大,成效愈加明显。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的相关政策。
(五)坚持放管并重,深化事中事后监管。为有效解决减政放权过程中出现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等问题,在全国率先建立减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对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级取消、下放的424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监管职责,中央编办简报专刊登载我省经验做法。研究开发全省权责清单库管理模块,推进权责清单管理信息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34个省直部门公布抽查事项清单,涉及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435个事项。我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经验做法得到李克强总理批示肯定。
三、始终坚持服务发展大局,突出重点领域立法
改革推进到哪里,法治就跟进到哪里。省政府科学制定并积极实施2017年立法计划,全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7项,制定规章19项,立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回应民意服务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各设区市积极行使《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更加突出提高立法质量,更加注重提高立法效率,福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项,出台市政府规章4项;厦门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出台市政府规章4项;漳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2项;泉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三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出台市政府规章3项;莆田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3项;南平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龙岩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宁德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出台市政府规章1项。
(一)服务重大国际性活动,以立法保障金砖会晤顺利举行。为了保障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我省的顺利举行,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重大国际性活动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国际性活动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为金砖会晤的成功举办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二)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以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森林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三)着力推动科技创新,以立法护航创新驱动发展。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为了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修改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破除经济发展障碍,以法治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了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修改了《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五)回应民生和社会关切,以立法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我省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了适应国家生育政策改革的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民族工作实际的变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为了适应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发展形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了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修正案草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制定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知情权;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了《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管理办法》《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修订)》《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六)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立法促进文化繁荣兴盛。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本省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七)规范政府自身行为,以立法加强自身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数字档案的有效利用,促进数字档案共享,提升数字档案服务水平,制定了《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
(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组织“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省政府共清理出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规规章61件,现已修改规章4件,废止11件;清理出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19件,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法规5件,修改规章2件。其余的法规规章按程序列入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进行修改或废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的有效落实。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开展第三方评估清理工作(第二阶段),委托福州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对2013年-2016年的省级地方性法规41件、省政府规章55件进行评估清理。
(九)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以更大力度提升立法质量。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省政府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重大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从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入手完善立法机制。强化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沟通协调机制,在立法计划制定、实施、起草法规草案等重要环节更加主动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沟通。充分发挥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基层联系点在立法中的作用,积极吸收相关意见。探索直接委托专家立法,委托华侨大学开展《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委托福建师范大学开展《福建省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立法起草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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