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者单笔奖励最高50万元
新修订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近日出炉。根据该《办法》,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奖励50万元。修订后的《办法》与修订前有什么不同?又有什么亮点?近日,记者走访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顺应职能整合强化激励机制
实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一项鼓励人人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有效措施。当前,食品药品安全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面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面临的新特点,亟须对原有相关有奖举报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整合,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根据2017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对原《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修订后的《办法》使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规范明确和简便易行,使举报奖励真正落到实处。
单笔奖励限额最高50万元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有众多亮点,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及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更具操作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最低奖励标准,分别从原先的500元、300元、100元,提高到2000元、1000元、200元,并将单笔奖励最高限额提高至50万元。
《办法》新增加了四类重大举报特别奖励。这四类重大举报是: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办法》明确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监督检查,将为奖励资金的落实提供坚实保障,顺应了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公众举报的大趋势。
内部举报人员可获双倍重奖
“食品药品的举报,有不少是职业打假人员。虽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也带来不少负面效应。”业内人士谈道。
本着公平正义和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新修订的《办法》第八条就职业打假做了限制:“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在执法力量还难以做到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巡查的现实情况下,内部知情人无论是良知发现还是希望得到奖励,其举报行为都能在客观上降低监管成本,增强食药安全监管和治理效果。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我们希望企业内部知情人员能够主动出来揭露潜规则,企业内部知情人士对产品生产流程、隐秘的违法行为、作案方式非常熟悉,甚至超出了一些执法者和行业专家的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有关工作人员说。
对于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人非现场领奖等,新修订的《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助于降低举报人风险,打消其顾虑,鼓励更多内部知情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说“不”。
(记者 林智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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