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六)
1.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十三条:在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超过5%且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二轮土地延包后,家庭成员中有的已成为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已发生变化,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原家庭成员中已考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但应在调查表中予以注明。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此为理由调减该户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
3.二轮土地承包后,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的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的,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以二轮土地延包清册记载的内容、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充分走访原发包方成员,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确定承包地块界址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4.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加的土地,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近年来通过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虽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调整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对未进行统一调整分配的,不能登记为家庭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5.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仍由生产队(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发〔2008〕103号)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对个别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地方,乡镇(街道)要摸清情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扫尾工作”。因此,尚未开展二轮土地延包的地方,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第一轮承包合同为基础,以第一轮承包农户占有的土地为基本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人口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轮承包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制定承包方案,经群众认可后,确权确地到户,签定承包合同、颁发证书,合同的起止年限要与二轮延包时的年限要求相一致。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记者_庄诗莹 通讯员_陈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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