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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五)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7-05-19 09:47
  

  晋江新闻网5月19日讯 今年,农业部印发《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指出,要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再选择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广西、青海等6个省份推进整省试点,2017福建省农村土地确权常见问题必须弄清楚。

  1.农户将承包地挖成虾池鱼塘或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该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对农户将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地挖成虾池鱼塘或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且未改变农业用途属性的,可按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到户。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处理。

  2.因种植果树、土地抛荒等造成田埂破坏,地块界址不清或灭失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指出,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现有航拍成果,以实地指界测量为补充。因此,个别地方因种植果树、土地抛荒等造成地块界址不清或灭失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召集涉及该地块的承包户集体研究决定,采取正射影像图实地指界或实地测量的方式完成确权登记。

  3.村、组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了家庭承包地,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因修建水渠、村道或机耕道等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了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合理调整解决。无法用经济补偿或通过集体土地调整等方式解决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解决办法。农户被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但应注明被占用的家庭承包地面积、原因及时间等;已通过合理土地调整的,按现有土地现状确权登记。

  4.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因此,对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如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按现有承包土地现状确权登记;如群众认可,在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5.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农户开荒耕种的,不得纳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不予确权登记,也不得登记为集体土地。

  (记者_庄诗莹 通讯员_陈建福)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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