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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四)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7-05-12 10:36
  

  晋江新闻网5月12日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本期栏目将继续解读土地确权颁证登记相关知识。

  1.二轮土地承包时,群众约定每3、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和群众认可的原则。若群众认可且无异议,可按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颁证;若群众有异议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批准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做最后一次调整,并以最后一次调整为基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要明确此次确权登记后,法定土地承包有效期内不得再进行调整。上述情况,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承包合同到期时限仍按二轮土地延包的到期时限执行。

  2.家庭承包农户新增人口可否调整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因此,对于家庭承包农户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应优先在原家庭承包户内部协商解决,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如集体经济组织有符合法定的土地,可统筹考虑,依法依规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

  3.如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益?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福建省妇联、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闽妇[2014]125号)规定,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婚前居住地应主动与婚后居住地沟通,婚后居住地未给婚嫁妇女、“入赘男”分配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婚后居住地有分配承包地的,婚后居住地有义务告知婚嫁妇女、“入赘男”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婚、丧偶的妇女、“入赘男”离开原居住地,与其他已婚妇女的情况同样处理。不允许存在离开地和迁入地同时占用承包地现象,也不应出现婚前居住地和婚后居住地同时将婚嫁妇女、“入赘男”承包地落空的情况。因此,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男”土地承包权益。

  4.因城镇化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因城镇化建设、自然灾害毁损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涉及原承包户的地块、面积中核减,按核减后的地块、面积确权登记。同时,应注明被核减的土地面积、原因及时间等。

  5.承包方擅自在承包地上非法占地建窑、取土、建房等,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承包方擅自在承包地上非法占地建窑、取土、建房的,发包方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其原貌后再确权登记;无法限期恢复其原貌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由发包方对现有土地现状、占地面积、占有人以及原承包人等基本情况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记者_庄诗莹 通讯员_陈建福)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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