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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厦门男子被开除公职和党籍 还遭妻子索赔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7-03-27 10:32
  

  面对丈夫的出轨,甚至是暴力伤害作为妻子该何去何从?厦门有两位妻子现身说法到底该怎么做?!

  ­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两起,因为“伤害”妻子引发的精神损害索赔案。

  ­案例一

  ­丈夫出轨

  ­厦门一妻子林太太说,她与丈夫老林(化名)结婚多年还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婚后丈夫不仅不承担家庭开支,还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两年都不回家!更可气的是,丈夫还与婚外女子生了一个孩子。

  ­为了这件事老林也受到了处分,所在单位对他做出开除公职及党籍的双开处分。

  ­妻子林太太

  ­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应由我抚养。由于老林的过错,被告的公积金也应全部判归我。另外,老林应向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丈夫林先生

  ­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过错,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可以,但孩子应该由我抚养。公积金20多万元的存款金额属于其个人财产,林太太无权要求分配。

  ­ 到底法院怎么判?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判归林太太。被告老林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老林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21.3万元归妻子所有,妻子应补偿老林10.6万元。

  ­另外,判决还要求老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 法官

  ­违背忠实义务应赔精神损失!法院判决认为,老林的行为“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其对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二

  ­丈夫家暴

  ­厦门一男子老吴(化名),他在起诉状中说,他与陈女士于2011年相识,不久陈女士怀孕,双方就去登记结婚。两人从相识到登记结婚,时间仅隔不到三个月。

  ­ 2012年初儿子出生,不过在儿子7个月大时,妻子就又继续到夜场工作。将孩子交给婆婆照顾,并很少待在家里照顾孩子。老吴认为,双方并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希望法院判令接触婚姻关系并希望孩子归自己抚养。

  ­万万没想到,妻子陈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说,丈夫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老吴与陈女士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两年前,老吴还因家庭琐事对陈女士,实施了殴打行为,遭遇家暴后陈女士还报了警。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判决还要求老吴应支付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 法官

  ­家暴造成伤害应赔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分居近半年,经调解亦未修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当庭确认自己曾对妻子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而且并无歉意,从报警及就医等相关证据分析,丈夫的暴力行为对妻子确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妻子主张10000元的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真的遭遇爱人出轨你该如何维权呢?

  ­ 律师

  ­ 出轨,有三大法律代价!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一是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是赔钱。《婚姻法》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三是丧失孩子抚养权。过错一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其出轨情节会被法院考虑。一般还在哺乳期的孩子都会优先判给母亲。

  ­ 专家

  ­离婚,凭什么索赔偿?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被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是填补损害;第二是精神慰抚;第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标签:出轨|索赔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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