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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埭一污染环境案一审判决 被告获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6-10-21 12:00
  

  晋江新闻网10月21日讯 7月24日,晋江市法院在陈埭法庭就一起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现场开庭。该案件近日已一审判决,被告人阳某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据悉,此前此案另一案犯刘某清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阳某平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陈埭向他人租用一楼厂房经营鞋模电镀加工厂,并雇佣陈某旋、刘某华、谭某三名工人从事鞋模加工。因其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镍、铬、铜、锌的生产废水,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对于该加工点未经过环保竣工验收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还对其处以“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三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阳某平虽然只获利几万块钱,但自身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仅被罚巨款还被判刑坐牢;同时,其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也给周边环境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通过这个案件,希望更多的企业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企业在项目建设前应先办理环评手续,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否则不仅自身将付出惨重的代价,也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害。”晋江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_蔡斯洵 通讯员_叶兴灿 黄奋发)

标签:污染|获刑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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