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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昨日审理“乔丹”商标纠纷案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6-04-27 08:13
  

  法庭上激辩两焦点八问题

  晋江新闻网4月27日讯 在昨日的庭审中,乔丹商标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第一方面争议焦点是,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乔丹的姓名权。

  具体来看,第一方面争议的具体问题包括: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方面争议的具体问题是: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

  “乔丹先生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就会联想到乔丹先生,第三人明知乔丹先生,却围绕乔丹先生搭建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先生良好声誉的主观恶意。”乔丹代表律师表示。

  同时,其认为,实际上,乔丹不仅是一位体育明星,更是一位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乔丹公司将乔丹的名字及商标使用在与体育用品相关的商品上,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利用乔丹的形象谋求商业价值。

  “乔丹只是Jordan英文翻译的一种,并不是特指Michael Jordan本人。在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二字的企业有上百家,中国名为‘乔丹’的人也有4000多位,叫乔丹的外国人不胜枚举,只有将所有特征都放在一起才能指向乔丹。”被告方表示。同时,其表示,乔丹谋求的姓名权威胁着中国的商标体制,表面上主张姓名权,其实质在于乔丹二字背后的利益垄断。

  在4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陶凯元表示,若各方还有观点需要陈述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事件回顾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记者_柯雅雅 巫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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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乔丹体育|乔丹|商标纠纷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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