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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说“NO”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12-10 16:36
  
12月14日,晋江将迎来获评“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后的首次测评。俗话说:“行船爱船走”,作为每一个生活在晋江的人,都有责任,也有义务为这个荣誉尽一份力量、添一份光彩。

  “举一反三”曝光台

  半小时30多人闯红灯

  时间:9日上午十点半至十一点

  地点:晋江大剧院灯控路口

  在晋江大剧院灯控路口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共有四处红绿灯,记者主要记录其中两处行人闯红灯现象。短短半小时内,上至古稀老人,下至带着孩子的母亲,都因迫不及待过马路而闯了红灯,粗略一数,有30多人违规。

  “你知道你闯红灯了吗?”“哦……那又怎么了?我还有事。”当记者问其中一位闯红灯的年轻人时,他表现得十分漠然。采访中,有6名闯红灯者表现如年轻人这般漠然。

  对于闯红灯一事,他们不仅认为“无所谓”,更有甚者,直接抱着怀中的孩子一起“闯”。“我是看信号灯快要变绿才过马路的,差几秒应该没关系吧。”陈女士抱着孩子辩解道。

  “这是中国式过马路,有啥好奇怪的。”小殷跟着几个朋友硬“闯”红灯不以为然地说道。

  记者发现,除了不看信号灯随意过马路外,还有的行人过马路时不走斑马线。即使与斑马线相隔不到两米,有些行人依旧我行我素,哪里停下来的就从哪里出发,不肯多走两步。

  当然,在采访中,记者也看到大多数市民是按照红绿灯的指示行走,即使没有车辆开过,也依旧等绿灯亮起再走。

  危害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是一种既侵犯车辆通行权利,又对行人自身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行为。在驾驶车辆时,司机最怕的就是前方突然出现行人,因为在很短的时间内,司机有可能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次,也会影响到车辆的安全,当行人突然出现在路中间时,很多司机的第一反应就是躲避或急刹车,很可能因此造成撞车、侧翻、追尾等事故的发生。

  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62条,条例第38条第2款、39条、42条、43条规定,违反者处罚款10元。

  30分钟70多起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帽

  时间:9日上午十点半至十一点

  地点:晋江大剧院灯控路口

  记者在关注市民闯红灯时也发现,短短半小时内,共有70多起驾乘摩托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帽。

  其中,约有三分之一是驾驶摩托车和乘坐摩托车的,双方都没戴安全帽。更危险的是,一辆摩托车坐着三个人,只有驾驶摩托车的司机戴着安全帽,其余两人都没戴。观察中,记者发现这样的“三人组合”大部分是大人小孩组合,即小孩夹在中间,大人分坐两头。

  更多的是坐在后座的乘坐人员,要么不戴安全帽,要么把安全帽举着放在头顶,要么直接拿在手里。

  对此,摩的师傅老赵说:“一般,现在他们都会备上两个安全帽,一个自己戴,一个给乘客戴。但很多乘客觉得戴帽麻烦,没有戴,我们也不好意思说。”

  “戴安全帽保障的是自己的安全,而不是为了应付检查。”市民林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每天骑着摩托车上下班,有一次看到两辆摩托车相撞在一起,车上的几位乘客受伤都不轻,其中摩托车上的乘客都是没有戴帽的。谁都没有想过会出事故,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等到出了事故,再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危害

  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由于缺少头盔保护,头部往往会受到重创,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中,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占相当高的比例。

  处罚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省办法第67条第7项,罚100元、记2分。

  垃圾乱丢影响市容市貌

  地点:梅岭综合市场旧址

  梅岭综合市场“搬家”了,这是一件大好事。然而市场搬迁后,旧址的废弃垃圾却无人清理,影响市容市貌。

  不久前,梅岭综合市场搬迁到位于南山路口的梅岭综合市场一期,新旧市场只隔着一个上坡,但旧市场搬完家后如一个垃圾回收站,搬家丢弃的各类垃圾、废弃纸箱等到处散布,几乎一层都被垃圾占据。还有一些摊贩直接将废弃物丢弃在里面,权当垃圾回收站。还未走近,就有一股异味直扑而来,让人不敢靠近。旧市场外,还有许多摊贩在此摆摊设点,市民们买完菜后便匆匆离开。

  对此,梅岭综合市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应称,旧市场作为梅岭综合市场二期建设项目,现在正着手启动拆迁工作,计划于2017年年初整体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我们很快会对旧市场进行围挡并拆除,不让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有关人员表示。

  危害

  垃圾乱扔乱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破坏生产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周边群众的身心健康。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_林文婧 董瑞婷 陈巧玲 文图)

标签:创城|不文明行为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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