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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拿走袋子的男子找到了:“把钱带回家,好后悔”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4-12 08:51
  

  晋江新闻网4月12日讯  9日,晋江经济报报道了罗山人王月雅带女儿看病,将2万元救命钱落在公交车上,装钱的袋子被同车一男子取走一事。距离王妈妈丢钱已过去3天,昨天上午,民警在西园找到了阿强(化名)夫妇住处,中午11时许,阿强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约定地点一女子还了钱

  昨天下午4时许,在约定的地点,一名30多岁女子和一位老人出现在记者和王月雅眼前。在公交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中,记者曾见到过该女子。

  “你包里都有什么东西?”老人手中拽着那只黑色袋子问道。

  “三张身份证、一本结婚证、一本残疾证……还有2万块。”王月雅回答,并快速、熟练地报出所有证件的姓名。

  “你就是王月雅?”女子问。

  王月雅用力地点头。

  “这袋子是你的了。”女子很干脆,示意老人拿出袋子。

  2万元现金、几本证件、一条金链子、一个金戒指,王月雅清点完,轻轻地说了声“谢谢”。

  老人是女子阿丽(化名)的父亲,阿丽是阿强的妻子。事发当天,夫妻俩和儿子搭公交车到青阳办事,阿强下车时拿走了袋子,回家后发现里面竟然有2万多元,他们都很吃惊。“我看见里面有残疾证,知道这家人日子肯定也不好过。”阿丽说,他们都是晋江本地人,丈夫在厂里打工,她在家带孩子,平时生活简单朴实,“我知道丢钱的人肯定着急,但是,2万块不是小数目,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阿丽说,他们把钱放在家里,一分都不敢动。

  2万元放了三天三夜

  王月雅丢救命钱的消息经报道后,在微信公众平台“晋江经济报”的点击量近万,多家媒体转发了这则消息。

  与此同时,民警全力寻找监控中的“绿衣男子”。公交公司的监控录像显示,8日14:59,阿丽和丈夫、儿子一起上了公交车,阿丽走在两人身后。

  “每天在家看报纸看电视,我知道这事肯定会上新闻。”阿丽说,事发后,她在手机上看到了有关这则新闻的报道。9日,夫妻俩把捡到钱的事告诉了家里的长辈和亲戚,“亲戚建议我们报警,但毕竟是2万块,我们想亲自把钱交给失主。”阿丽解释说,报道中并没有王月雅的电话,他们一时也联系不上失主。9日、10日,阿强照常去上班,阿丽在家。

  11日上午,警察循着监控,来到阿强夫妻所在小区楼下,并取得了阿强的联系电话。当天中午11时许,阿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让妻子阿丽到娘家,把钱交给王月雅。

  事后,阿丽说,她和丈夫都是老实人,那天在公交车上,也不知是什么原因,丈夫竟鬼使神差地坐到了空座上,把袋子提回家中。

  “钱又不是偷来抢来的。”阿丽说,2万块在家里放了三天三夜,她和丈夫一直在“等消息”,“说实话,把钱带回家后,我们心里很难受很后悔。”

  记者试着拨打阿强电话,但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没想到钱还能找回来,太感谢了!”2万元钱失而复得,王月雅很激动。她说,事发后,同学、亲戚得知了此事,都很关心她。“这2万块对我来说太重要,这个社会还是好人多!”王月雅说,阿强一家愿意还钱,她内心已经很感恩了。

  说法

  律师:这属不当得利如拒不还钱可起诉到法院

  此前,本网曾多次报道遗落现金、物品,遭他人“捡”走之事。那么,天上掉下的“馅饼”真的能吃吗?

  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庆瑞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这属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被认为是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获得利益人应负返还的义务。“找到阿强后,王月雅如向其主张返还,阿强夫妻应当返还;如无理由拒还,则构成非法侵占罪,王月雅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返还。”吴律师说。

  “有些人会认为该男子属于拾得遗失物。所谓拾得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吴律师认为,本案中,失主遗失袋子后,袋子由公交司机代管,并不属于丧失占有状态,所以不能构成拾得遗失物。

  “从理论上说,阿强可能涉嫌盗窃罪。”吴律师说,《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窃取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财物。结合本案案情,袋子遗落在公交车上,此时袋子已脱离所有人(即失主)的占有,阿强拿袋子的行为实际上是秘密窃取公交司机代管物品的行为。因此,本案的定性可能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

  (记者_林雅萍 秦越)

标签:晋江|拿走|钱袋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郭婧婧郭婧婧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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