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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3-16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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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

  网购后要退货 商家不得以“已拆封”等理由拒绝

  晋江新闻网3月16日讯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适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实施满一周年。昨日,晋江市工商局检查大队大队长王金川对于《办法》的多个亮点予以分析。

  “《办法》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来说非常有意义,这将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更为主动,也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王大队长举例说,“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法》最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部分电商却以“预售”、“已拆封”、“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等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新施行的《办法》细化了《消法》的“无理由退换货”规定,且规定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将成为现实。”

  “最近几年,晋江出现了多起健身中心关门事件,可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消费者维权存在一定困难,执法者执法也相当不容易。新实施的《办法》对这一‘难点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王大队长表示,现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的退款难,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记者_曾舟萍 林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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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3·15|消费维权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秀英谢秀英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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