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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停车费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3元/次

www.ijjnews.com   闽南网  2014-10-30 08:42
  

  漳州市物价局:收费标准违规

  “万豪国际小区物业收取的临时停车场地使用费,实际上就是停车费”,昨天上午,漳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称,物业在管理区域可收取停车相关费用,无需报备,但根据2009年实行的《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停车费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执行。“万豪国际小区外围有固定的停车场所,且该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在该小区范围内临时停放的小车,相关停车费用应按3元/次的标准收取。”

  昨天上午,漳州市物价局已责令万豪国际小区物业整改。随后,曾先生接到物业电话,通知其前去退款。

   □漳州市区停车费

  根据《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漳州市区停车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和市场调节价,允许下调,不得上浮。停车超过夜间12点重新计费。必须事先告知车主并开有效票据,否则车主可拒付。超过标准的属于违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临时停放点:自行车每辆每次0.2元,三轮车每辆0.5元,二轮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每辆1元,小客车(12座及以下客车,含3吨及3吨以下货车)2元,中客车(13座至24座客车,含3吨以上、8吨以下货车)3元,大客车(25座以上的客车,含8吨及8吨以上货车)4元。

  ●停车场:临时停放,自行车每辆收费0.2元,三轮车每辆0.5元,二轮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每辆1元,小客车3元,中客车4元,大客车5元。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场所:如码头、车站、医院、旅游景点、交通违章(含事故)暂扣车辆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公共停车场(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置标志牌、标明界定范围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等,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参照上述停车场内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场所:如商场、娱乐场所、酒店、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没有物业的住宅小区:停车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参照上述停车场内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已成立业主大会并有物业的住宅小区:停车费可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参照政府指导价。

                (记者 林深圳 陈青松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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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漳州|市区|停车费
稿源: 闽南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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