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销售盗版光碟500张以上追究刑责
核心提示:盗版音像制品质量低劣,但因价格低廉却在市场上热销,于是,有人铤而走险兜售此类盗版音像制品牟取暴利。根据现行法律,“凡销售盗版光碟500张以上者就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音像店兜售盗版制品
庄某在晋江青阳经营一家音像店,一直以来,正版音像制品销售不是很理想,自2011年以来,庄某从非正常渠道购买了一些盗版音像制品,公开在店里销售。由于价格低廉,盗版音像制品备受“青睐”,生意一时颇为红火。
2013年6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联合晋江市文体新局在该音像店内查获3984片盗版音像制品,并现场控制庄某。经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查扣的3984片盗版音像制品均属于非法出版物;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光盘均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音像制品。
据悉,早在2007年,庄某就曾因非法销售淫秽光碟,被晋江市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但庄某事后并未悔改,又重操旧业。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庄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扣押的3984片盗版音像制品予以没收并销毁。(记者_胡志法通讯员_杨易)
法官点评:复制发行500张以上追究刑责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上述所称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复制发行”的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本案被告人庄某的行为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我国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双管齐下从重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当今是网络的时代,网购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实体音像业带来冲击,经营者在面对市场的不景气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进行合理的资源整合,积极探寻生存和发展的新途径,而非以销售盗版音像制品谋取不法利益,否则就要付出昂贵的法律代价!(晋江市法院刑二庭 林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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