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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共有区域占为己有 法院判其恢复原状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5-12 08:45
  

  核心提示:大多数业主在装修新房时,都会考虑空间利用的最大化,不少业主甚至将小区或建筑物的共有区域“装修”成自己的专属区域,孰不知,共有区域涉及他人利益,这种私占行为可能变成侵权。

  案情:共有区域占为己有

  陈某、黄某均为晋江某小区同层业主,两人的专有区域之间有一公共结构区。黄某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公共区进行建筑装修,并占用该区域作为储物和活动场所。陈某在与黄某多次交涉要求拆除清理公共区域的建筑及装饰无果后,于去年12月23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黄某恢复公共区域的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诉争的公共区域应由业主进行共同管理,陈某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对共有物行使物上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陈某诉求黄某清理消除妨碍,法院予以支持。

  陈某主张黄某赔偿3万元的损失,因陈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经济损失的发生以及数额,且本案所涉共有结构板系全体业主所有,即便造成了损失亦不全归属于陈某。故陈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杨易)

  点评:私占共有区域侵权

  本案中,黄某将公共区域装修为自用的场所,违背了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私自占有的行为的实质就是对其他共有权人的侵权。

  在住宅小区中,开发商出于安全或者景观等考虑,对建筑物会设计不同的共有区域。对于这一小区共有区域,多数业主抱着不占白不占的心理,将共有变私有。其实,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要取得对占用公共区域的合法化,必须要征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且不能危及建筑物的质量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业主在装修时切不要因小失大,以为多占的公共区域就是天上掉馅饼,其实极有可能是烫手的山芋,造成的后果也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晋江市法院安海法庭 熊威)

标签:举案说法|共有区域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邓驯邓驯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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