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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劳动仲裁和解后反悔 诉至法院被驳回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5-30 08:39
  

  核心提示:劳资双方工资纠纷,经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原告撤回仲裁申请。但后来原告反悔,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被驳回。原告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原告之前在劳动仲裁程序已经明确自愿放弃的权利,是否能再提起诉讼?这成为本案庭审的焦点。

  案件回放

  原告曾某到被告晋江某建材商行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2200元。

  曾某称,他在职期间,由于市场不景气、业绩不理想,四个月仅出一单生意。被告刚开始按时发工资,后三个月出现拖欠现象,工资以借支为主,提成没有发。后来,曾某辞职。

  曾某向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商行支付剩余工资1456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00元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5000元。

  经调解,曾某自愿放弃对该案提起仲裁、诉讼的权利,商行于当日支付给曾某剩余工资1460元。

  不想,一个月后,曾某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商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00元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5000元。

  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庭前已就本案争议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已自愿放弃仲裁、诉讼的权利,再次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杨易)

  法官点评

  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雇员自愿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提起仲裁。对于此类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约束性规定或惩罚性条款。自然而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当然可以依法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原告的第二次仲裁主张,已经在第一次仲裁程序中明确放弃,基于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同时提醒,仲裁裁决原则上是“一锤定音”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晋江市人民法院王清镇)

标签:举案说法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邓驯邓驯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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