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单独二孩”政策启动 推行办证容缺制度
晋江新闻网4月10日讯 我省“单独二孩”政策于3月31日正式实施,记者从晋江市人口计生局了解到,连日来,不少市民前往咨询“单独二孩”如何申请。昨日下午,已有几位市民迫不及待地到晋江市人口计生局领取了《再生育申请表》。
据悉,晋江市人口计生局为了简化手续,为市民提供便捷服务,针对符合再生育已怀孕开具证明材料一时比较困难的夫妇,推行办证容缺制度。主要是要求对象签订承诺书,在承诺书中体现父母的整个生育史等情况,如有隐瞒与实施不符审批的,《再生育服务证》无效,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证明材料不齐的,可先行办证,后由当事人补足材料。
“独生子女”的界定是什么?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走什么程序?“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已怀孕或生育的合法吗?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晋江市人口计生局相关负责人。
“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据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可享受“单独二孩”政策。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3月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中独生子女的界定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1.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生育服务证》怎样申请?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市民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在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情况下,计生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
申请《再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再生育申请表》(可到晋江市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证明: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已怀孕或生育的合法吗?
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记者_罗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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