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经济开发区曝光破坏人居环境反面案例
晋江新闻网11月29日讯 今日,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近期园区内影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市民一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刘某丽在晋江经济开发区翔源路3号冠达星股份有限公司门口占道经营。
案例二:梁某康在晋江经济开发区欣鑫路乔丹KIDS店门口占道经营。
案例三:赵某富在晋江经济开发区欣鑫路德美化工公司门口机动车道占道经营。
案例四:贺某封在晋江市欣鑫路88号安踏工厂店对面占道经营。
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部门责令案例一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元;责令案例二、三、四当事人改正,并各罚款200元。
案例五:谢某林在晋江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宜和路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物料遗撒。
案例六:赵某亮在晋江经济开发区食品园青溪路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物料遗撒。
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案例五、六当事人改正,并各罚款2000元。
案例七:灵源东山路5-2号某餐饮店将排污口朝向街面。
案例八: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荣路12号某食堂将排污口朝向街面。
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案例七、八当事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各罚款100元。
案例九、十:晋江五里某餐饮店、王某冬在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成达齿轮公司店面(灵翔路62、63、64号)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并各罚款100元。
(记者_许春 通讯员_柯骏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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