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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坑曝光10起人居环境卫生反面案例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4-09-29 08:54
  

  晋江新闻网9月29日讯 为做好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近日,晋江内坑镇对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朱某峰在景阳东路162号-1号-2号洪记油饭店路边倾倒废弃污水。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二:陈某足驾驶拖拉机在内坑镇品牌工业区横二路边空地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姚某强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内坑镇品牌工业区横二路边空地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四:李某专在番厝村田丰西路106号路边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五:林某弯在古莲路(黎山幼儿园东南侧约200米)路边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六:丁某菇在黎山村委会西50米处路边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七:姚某红在锦丰路与站前路交叉路口往东约90米处路边焚烧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八:蔡某润在景洪路5-5号路边处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元。

  案例九:姚某莲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在汕头村务监督委员会旁空地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姚某法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在宏杰(晋韧)鞋材贸易商行(坑尾店)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记者 陈心心)

标签:人居环境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刘忠琴刘忠琴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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