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岭曝光一批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案例
晋江新闻网7月31日讯 昨日,记者从晋江梅岭街道获悉,为引导市民主动维护良好生活环境,梅岭街道对7月份环境卫生整治中的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件一:况某亮在梅岭碧山社区聚兴小区附近天兴路摆摊并将餐车的油烟排污口朝向街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叶某锋在梅岭双沟社区双景街烧烤并将餐车的油烟排污口朝向街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占某霞在梅岭竹树下社区松溪路摆摊并将餐车的油烟排污口朝向街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陈某星擅自在梅岭塘岸街343号骑楼处停放餐车,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黄某擅自在梅岭石鼓路153号门口处堆放装修建材,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林某菊在梅岭双沟社区河滨路和信商务楼附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罗某周在梅岭江滨路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陈某财在梅岭岭山社区下岭304号擅自饲养家禽,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陈某明在梅岭岭山社区下岭286号擅自饲养家禽,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李某英在梅岭岭山社区下岭286号擅自饲养家禽,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赖自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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