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坑镇曝光10起人居环境反面案例
晋江新闻网7月28日讯 近日,晋江内坑镇对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和处罚,以“揭短亮丑”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案例一:沈某钗驾驶车辆在晋江市内坑镇吉安路(新华都)处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泄漏。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吴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锦安路28号万喜惠生鲜超市门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陈某英在晋江市内坑镇吉安路美福广场人行道处占道堆放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陈某烺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锦安路28号万喜惠生鲜超市门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五:曾某花在内坑镇吉安路与亭顶村交界处路边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六:王某礼在晋江市品牌工业区嘉怡对面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责令改正、罚款50元。
案例七:曾某治在泉州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口处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任某福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锦安路28号万喜惠生鲜超市门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林某庆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锦安路28号万喜惠生鲜超市门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姚某治在泉州市天天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处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记者 陈心心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