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转借朋友难以收回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23-09-14 09:32
  

  法院: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自身承担部分利息损失

  彭某某从金融机构套取30万元贷款,并将其中的29.93万元转借给朋友。后来,朋友只还了部分就无下文,彭某某不得不跟朋友对簿公堂。然而,这种套取金融机构款项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最终彭某某也得承担部分利息损失。

  案情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大部分转借给朋友

  这笔借款发生于两年前。当时,范某某、杨某某以个人信贷不良和资金困难为由,委托彭某某以自身名义帮助范、杨二人向某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30万元供范、杨二人使用;双方同时约定,彭某某可另行申请信用贷款10万元供其自用,范某某、杨某某自愿帮其偿还该10万元贷款利息,作为彭某某帮范某某、杨某某贷款30万元的代价。

  为此,范某某、杨某某出具借条一张交给彭某某,承诺30万元贷款的每月还款均由范、杨负责,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期限前转入彭某某的银行账户。30万元本金的贷款以等额还款的方式还款,分36个月还清。

  然而,范、杨二人还了6个月后,就不再履行依约还款义务。在彭某某看来,范某某、杨某某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按月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

  在范某某和杨某某承诺2022年年底前全部还清本息无果的情况下,彭某某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范某某、杨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30多万元。

  被告 借款合同违规无效 无需偿还贷款本息

  对朋友的帮忙,到了法庭,范某某倒打一耙了。

  范某某辩称,彭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案涉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外,她在借款后已经向彭某某支付款项共计9万余元,彭某某所收取的款项应该折抵本金。因为彭某某实际出借给她的本金为299300元,扣除她已支付的9万余元应予以折抵本金,她仅尚欠彭某某本金201300元。

  在范某某看来,该民间借贷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该案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彭某某以信贷资金转贷,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信贷秩序,导致合同无效。彭某某无权主张她按贷款的剩余本息进行偿付。

  杨某某未对该案作答辩。

  法院 贷款人存在过错 承担一半利息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范某某、杨某某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彭某某出借给范某某的299300元款项系从某金融机构套取后转贷给范、杨二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双方就该299300元借款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款项出借后,范某某按照彭某某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9万余元。鉴于双方就案涉借款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范某某在借款后已付还的上述9万余元款项,应全部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彭某某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01331元。

  此外,法院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借款系彭某某向某金融机构所借,其应当依约向某金融机构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据彭某某提供的付款金额确认书所载,其到期还款总额为41万余元,扣除30万元本金外,彭某某应支付的利息、费用为11万余元;该部分利息、费用应当认定为彭某某因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比例,酌定彭某某与范某某、杨某某各负担50%。

  据此,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范某某、杨某某应偿还彭某某借款本金201331元,并承担彭某某30万元贷款应支付的利息、费用损失的50%。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海榕)

标签:贷款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