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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首批“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23-05-25 10:18
  

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彰显执法“温度”

  在执法办案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免罚轻罚是今年以来泉州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免罚清单和裁量规则落实落细。昨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全市系统首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

  丰泽某食杂店涉嫌经营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丰泽区某食杂店经营的永春香醋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家行为构成经营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本案中,涉案食醋的执行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商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需经过实验室检测方可辨别,商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并无主观过错。经综合考量,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该商家经营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2

  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春御龙庭店销售不合格食品

  永春县市场监管局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某购物广场经营的老姜、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物广场的行为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购物广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且能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经综合考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3

  德化县某陶瓷工艺有限公司销售“三无”产品

  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德化县某陶瓷工艺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办的茶具官方旗舰店所销售的玻璃杯未在其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警示标志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案发后,该公司主动将产品下架并删除链接,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考量,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4

  南安市水头镇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南安市水头镇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卤大娘武冈三角干”。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该店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且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5

  泉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条款存在违法行为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泉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会籍申请表中,存在免除经营者因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事实,商家行为属于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考量到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进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考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6

  石狮市鸿山镇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石狮市鸿山镇某超市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调查发现,该经营者采购该批香蕉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综合考量,依法不予处罚,以教育警示的方式代替刚性执法。

  案例7

  惠安县螺阳镇某食杂店销售过期食品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食杂店销售的某品牌荔枝苏打气泡水在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涉嫌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商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被发现,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故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8

  南安市丰州某牛肉店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南安市丰州某牛肉店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其销售的牛肉经抽检不合格,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商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食品,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故依法减轻处罚。

  案例9

  晋江市某蔬菜摊经营的蔬菜含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抽检中发现,青阳某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内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经综合考量,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客观上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记者 李菁 通讯员 杜国珍 苏晓晖)

标签:营商环境|免罚轻罚|执法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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