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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反诈骗中心发布提醒:十类常见骗局 当心别中招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20-12-31 19:05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通信业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广大市民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增强市民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提高防骗能力,泉州市反诈骗中心近日对2020年发生的诈骗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出最常见也最容易上当的10类诈骗手法公布于众,提醒广大市民在年终岁首提高警惕,做好防范。

  1.网上贷款诈骗:让受害人下载虚假贷款app,骗取信任后,以交手续费、本金利息、解冻费、验证还款能力等为由实施诈骗。

  2.网络刷单诈骗:向受害人承诺有偿刷单,前期返还少量佣金,后期加大刷单量及金额,但不再支付佣金也不退还本金,从而骗取本金。

  3.网络购物诈骗:散布出售物品信息,编造各种理由要求脱离购物平台,诱骗买家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最终骗取货款。

  4.冒充客服诈骗: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受害人网购信息后,冒充网站客服,以退款为由套取受害人账户信息、验证码等,诈骗钱财。

  5.冒充老板诈骗财务:克隆、伪装成公司负责人的微信或QQ,添加公司财会人员为好友后伺机发布虚假转账指令进行诈骗。

  6.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者电话,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其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骗取资金。

  7.网络交友杀猪盘:通过婚恋网站、聊天交友工具与受害人“谈恋爱”(即“养猪环节”),在确定恋爱关系后,通过网络赌博或者其他投资方式诱骗受害人钱财(即“杀猪环节”)。

  8.冒充亲友领导诈骗:通过冒充领导QQ、微信,主动添加辖区企业主、同事下属为好友,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急需用钱为由,让受害人向指定的账号转账汇款。

  9.虚假短信链接诈骗:发送带有虚假网址链接的短信,诱使受害人点击链接后,盗取当事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和信息,私自复制盗刷。

  10.投资理财诈骗:利用投资心理,哄骗受害人下载理财APP进行投资理财,先让其获取小利,待投入大额资金后,骗取受害人投资款。

  泉州市反诈骗中心提醒,请广大市民准确识别诈骗行为,牢记防范要点,始终坚持“三不一要”,即不轻信陌生人自称的身份,不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及资金信息,转账支付前要再三确认。一旦发现被骗,请立即报警。

  (记者 廖培煌 通讯员 白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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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安溪法院发布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办“两卡”

  近日,安溪法院在全市首发禁止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办理“两卡”。

  安溪法院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符合缓刑规定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安溪法院在泉州全市法院首发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新开户(卡),向网信、电信企业办理新入网(卡);禁止使用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可申请保留一个账户(卡)及一部移动通讯工具。

  据悉,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以来,安溪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共同召开“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联席会议,就加强沟通协调、凝聚打击合力、完善衔接机制等工作展开交流,从严从快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别是打击“两卡”违法犯罪,并判处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办理“两卡”,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

  该院法官表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借给他人,不仅为警方破案带来干扰,殊不知自己也已身处犯罪的漩涡中。

  法官提醒,切莫因贪图私利、不懂拒绝而触碰法律底线,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外借,若被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协助他人完成诈骗等犯罪活动,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徐志林)

标签:诈骗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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