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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款1100万不还两年转移财产122万 一审被判1年4个月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9-05 10:29
  

  晋江新闻网9月5日讯 9月2日,晋江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判被告人张某澄拒不执行裁定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澄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在线直播。

  被告人张某澄,45岁,泉州人。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经晋江法院民事调解,认定被告人张某澄应返王某玲借款本金1100万元,该调解书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张某澄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王某玲申请,晋江法院于次月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张某澄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但被告人张某澄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晋江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告人张某澄相应的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告人张某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7月4日间,被告人张某澄先后转移60万元给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月25日至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澄又先后转移60万元给黄某;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澄将其名下泉州市泉港区一店铺出租并收取租金,2018年11月13日和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澄2次转移租金共26400元给其弟弟张某海。综上,被告人张某澄共转移财产1226400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澄到晋江公安局安海派出所投案。2018年11月6日至今,被告人张某澄已偿还王某玲合计155万元;其被查封房产通过拍卖偿付给王某玲共计5097237元。

  经法庭调查、辩论等阶段,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晋江新闻网记者_吴择 通讯员_丁钊珑 陈德桂 尤燕玲 黄晓恬)

标签:拒不执行裁定罪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林秋梅林秋梅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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