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社会民生 >>正文

晋江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20-09-05 09:21
  

禁渔期捕鱼1.4万斤 被判拘役5个月

  晋江新闻网9月5日讯 近日,晋江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决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同时责位于世纪大道和疏解公路交叉口旁,作为晋江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基建产业发展载

  令蔡某支付渔业生态整治费、应急处置费、环境监测费、资源修复过渡期损害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57771元,并在福建省省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此案是晋江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25日22时,被告人蔡某在伏季禁渔期间驾驶渔船,雇佣船员行驶至北纬23°45′、东经118°26′附近海域从事单船拖网作业后,在返回途中被泉州海警局查获。现场查扣船舶上2张拖网网具、非法捕捞的各类鱼获物共计14652斤。

  经测量,2张拖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34毫米、22毫米,均小于规定的拖网类54毫米,属于禁用渔具。经水产专家评审,蔡某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同时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失。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蔡某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目前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经办法官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陈瑜滨)

标签: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林秋梅林秋梅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